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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资讯】关于船舶含硫量,你必须懂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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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 (2019-06-06) 沙发
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中国船舶排放控制区全面扩大,进入中国沿海和内河相关水域都要满足含硫量≤0.5% m/m 的要求。

船舶排放控制区ECA(Emission Control Area)包括硫控制区和氮控制区目前主要是指硫氧化物SOx 排放控制区,英语名称为SECA(SOx EmissionControl Area),为满足MARPOL 公约、国家或地区法律规章关于硫氧化物(SOx) 排放控制的规定,船舶只能使用低硫燃油(LSFO,Low Sulphur Fuel Oil)的区域,船舶排放尾气中含硫量必须低于公约或当地法条规定的标准值。而在控制区域外,船舶尾气含量只需满足公约的一般规定。

【航运资讯】关于船舶含硫量,你必须懂的那些事儿如何控制船舶含硫量

目前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船舶安装废弃滤清装置或使用清洁能源,并且经过专业机构专门测量,能满足尾气含硫量标准。另一种是采用更换较低硫氧化物含量燃油( 如MDO) 的方法来满足SECA 的特殊排放要求,即“换油法”,在控制区以外使用普通高硫燃油,驶入控制区前换成满足含硫量要求的低硫燃油

方法一

(一)考虑到现阶段船舶安装滤清装置的情况极少,目前国内船舶普遍采用“换油法”,如船舶计划进入排放控制区,需提前换烧低硫油,在航次准备工作中,船长应根据航次任务和作业、停泊时间计算出低硫燃油的用量,通知航运业务员在适当港口加装符合公约附则VI 第18条规定的低硫份燃油。低硫燃油储存量应能满足船舶在预定排放控制区内航行或停泊时的燃料消耗需要,具体需综合考虑各种燃料消耗因素计算低硫燃油的消耗量。

方法二

值班驾驶员应认真计算航线上到氧化硫排放控制区域的距离,并且在进入控制区域前预留足够时间,通知值班轮机员执行低硫油转换操作,一般有以下步骤:提前加热低硫油,关闭重油驳运泵,消耗完日用柜重油,用低硫油冲洗管路中遗留高硫残油,最后完成油品转换。在操作时要提前报告船长,操作完成后要将每一油柜内的低硫燃料油的体积、含硫量和完成每次燃料转换作业的日期、时间和船位,在主管机关规定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或其他文书中作出记录。船舶驶离控制区时,应在完全驶出后再进行低硫油换高硫油程序。

方法三

进入港口后,具有岸电装置船舶,在有条件的港口停泊时(沿海停泊3小时以上,内河2小时以上)应切换为岸电,既节省了能源又保护了环境,具体做法可参照《方案》要求。靠泊期间船舶辅机运行时注意保持油品硫含量,锅炉、焚烧炉尽量不要使用,如果使用也必须满足废气排放标准。

 

【航运资讯】关于船舶含硫量,你必须懂的那些事儿

海事现场监管要求

01.不同型号燃油的隔离

现场检查中,检查船舶供受油记录,低硫燃油舱在准备加油之前,必须确保该指定油舱处于彻底的空舱状态,对于不同含硫量的燃油使用相同的管路船舶,为了保证低硫油的含硫量不发生变化,在低硫油供油作业时,必须使用含硫量较低的油来冲洗加油管路。为了避免不同种类不同型号的燃油混合,船上应设有专用的低硫燃油储存舱柜,与高硫燃油舱必须隔离,不得有管道直接连通。

02.换油距离检查

2019年1月1日以后,船舶在进入中国沿海12海里以内和相应内河水域前需完成燃油转换,检查船舶换油完成时的经纬度,计算出船位与领海基线是否大于《方案》的规定(方案规定范围),如果小于则属于违法。在驶出控制区时,应在船舶驶出12海里范围以外后再换重油,禁止提前开始油品转换程序。

【航运资讯】关于船舶含硫量,你必须懂的那些事儿03.换油程序和文书记录要求

检查船方是否制定低硫油转换程序,并按规定换用燃烧符合规定的低硫份燃油。检查船舶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的油类转换记录,确保船舶在驶入排放受控区域前有足够时间(一般为3小时以上)执行低硫油转换操作程序。

04.操作与培训

在人员培训方面,船舶在燃油的储存、处理、转换、使用等操作之前,要对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并有相应培训记录。船方应制定低硫油转换操作程序并张贴,每次转换应准确记录船位、时间、舱名舱容和存留量信息,要对低硫油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操作的不确定性要有充分的准备,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05.氮氧化物(NOx)控制

目前我国未建立专门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但对船舶氮氧化物的排放也有要求,现阶段采用内燃机每功率每小时尾气所含氮氧化物的量满足排放限值的方法。IMO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根据船舶建造年代和内燃机功率规定了三个阶段和等级标准。

等级I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低于17 g/kWh ;

等级II :排放标准减少到14.4 g/kWh ;

等级III :排放标准最大为3.4g/kWh。

我国根据船舶航区、建造年限和内燃机功率分别匹配相应标准,无论船舶使用何种油品都必须满足上述限值要求。

以上排放标准与船舶航行的区域和使用的油品无关,故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船舶在建造完工时船检就对主辅机进行了检验,内燃机满足一定功率(方案要求≥130千瓦)时就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海事现场监督时只需检查船舶《防治大气污染证书》,证书中有主辅机满足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表述即可,而不必实际检测尾气的氮氧含量。

目前船舶排放控制区管控越来越严格,已不满足于限制硫氧化物(SOx)这一层面,氮氧化物(NOx)也已纳入受控范围,NOx 包括NO、NO2、N2O4等,其中对环境危害最大的是NO 和NO2,我国正在考虑到2025年执行公约关于氮氧化物排放第三阶段要求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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