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签证申请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出口货物一般原产地证明的签发,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第十八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
第十九条 签证机构接受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对不属于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应当拒绝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二)深圳地区生产型企业在申请人所在地隶属海关办理原产地证申请;
(三)惠州地区非生产型企业在惠州海关办理原产地证申请;
(四)惠州地区生产型企业在申请人所在地隶属海关办理原产地证申请,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型申请人出口原产地证书签证业务由惠州港海关办理。
(二)第三方发票(有第三方公司时提供);
(三)原证书副本或原证书复印件及申请重发情况说明(申请重发证书时提供);
(四)原证书正本(申请更改证书时提供);
(五)签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自主制证企业应到隶属海关提交《原产地证空白证书领用表》(见附件四)领用原产地证空白证书。在后续使用空白证书打印后填写《原产地证空白证书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五)以供核销证书并领用新空白证书时使用;
(三)通过单一窗口、网上申报系统或电子签证企业发证端软件提交证书电子申请;
(四)通过网络收取证书申请审核结果电子回执;
(五)收到“审核通过”的电子回执时,打印相关原产地证书及《产地证盖章申请书》;
(六)前往隶属海关办事窗口凭《原产地证书手签人员授权书》将相应证书交由签证人员书面审核及签名,被其他企业委托办理原产地证书的企业申报员,则还需提交《委托办理原产地证书授权书》,如选择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方式则可省略此步骤;
(七)企业在证书出口商声明栏签字并加盖企业中英文印章,如选择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方式则可省略此步骤;
(八)提交《产地证盖章申请书》及存档单证并由签证机构工作人员加盖签证业务印章。如选择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方式则可省略此步骤;
(九)如有更改、重发或审签人员认为应提供其他辅助材料的,收到相关电子回执时,根据回执内容携带相关资料至办事窗口进行现场审核;
(十)生产型申请人因贸易便利原因需在深圳关区内跨属地或跨直属关区签证、领证的,应提交《原产地证书申请人签证机构变更申请表》(见附件六)到隶属海关进行申请。
十五、预约办理
(二)同乐海关:0755-27590254;
(三)布吉海关:0755-89213126;
(四)观澜海关:0755-29838010;
(五)前海海关:0755-84397221;
(六)福田海关:0755-84395110;
(七)梅沙海关:0755-84394791;
(八)蛇口海关:0755-26893626;
(九)西沥海关:0755- 88211400;
(十)龙岗海关:0755-84393409;
(十一)坪山海关:0755-28361861;
(十二)笋岗海关:0755-84397652;
(十三)惠州海关:0752-3174822;
(十四)惠州港海关:0752-5559619;
(十五)惠东海关:0752-8927718。
附件二:原产地证手签人员授权书.docx
附件三:委托办理原产地证书授权书.doc
附件四:原产地证空白证书领用表.pdf
附件五:原产地证空白证书使用登记表.xls
附件六:原产地证书申请人调转所属机关申请表.docx
第十八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
第十九条 签证机构接受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对不属于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应当拒绝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64 )。
(三)各优惠贸易协定。
(二)完全原产产品,或者含有非原产成分但经过国内实质性加工改造、符合原产地标准的产品。
十一、申请材料
(二)报关单等相关原产地或价格证明文件电子版。
(http://online.customs.gov.cn/)登录原产地综合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提交电子申请并上传相关电子材料;
(二)收取电子回执获知预审结果;
(三)电子回执内容要求进行实地核查的,配合签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工作;电子回执内容要求更改或补充上传资料的,按回执要求办理并重新提交申请。
(二)前海海关:0755-84397221。
(三)同乐海关:0755-27590254。
(四)布吉海关:0755-89213126。
(五)笋岗海关: 0755-84397652。
(六)福田海关: 0755-84395110。
(七)梅沙海关: 0755-84394791。
(八)观澜海关: 0755-29838010。
(九)西沥海关: 0755-88211400。
(十)龙岗海关: 0755-84393409。
(十一)坪山海关: 0755-28361861。
(十二)惠州海关:0752-3174822。
(十三)惠州港海关:0752-5559619。
(十四)惠东海关:0752-8927718。
第四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普惠制原产地证明、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专用原产地证明。办理原产地证明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
出口货物一般原产地证明的签发,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
第十八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
(三)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8项:“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申请人注册登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64 )。
(二)惠州地区企业在惠州海关办理原产地证申请人备案。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电子版(生产型企业可不提供);
(三)申请人公章电子版;
(四)申请人中英文印章电子版(申请原产地证书的企业须上传)。
(http://online.customs.gov.cn/)登录原产地综合服务平台,填写备案申请信息,提交电子申请并上传相关电子材料。
(二)收取电子回执获知备案审核结果。
(二)惠州海关:0752-317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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