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对于减免税货物怎么使用才不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如果监管期限没到,公司又想使用减免税设备做其他用途和处置该怎么办呢?公司生产的产品种类多,用减免税设备做点审批条目之外的产品行不行呢?公司的场地不够用,想把减免税设备放到其它地方使用可以吗? 还有的小伙伴由于对减免税设备的海关监管要求不了解而违规处置了减免税货物,导致受到海关的处罚感到很委屈……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但上述设备投产后,由于果蔬类饮料国内市场销路不畅,该企业在未经海关批准的情况下,将灌装设备用于生产瓶装纯净水。随后,海关稽查部门在对该企业特定减免税设备使用情况核查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遂对其立案调查,并认定该企业的转产行为已构成将特定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的违规行为,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作出了罚款的处罚规定,同时责令其补缴设备“移作他用”期间的应缴税款。
因此,企业在使用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生产经营时,一定要特别注意严格遵守《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中核定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相关内容,否则很可能会因违反“特定用途”原则,而被海关认定为将特定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最终,上述行为被海关认定为构成将特定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的违规行为,对上述4家公司处以罚款并责令其补办结转手续。
类似的案例还经常发生于企业及分支机构之间,例如企业因各种原因,未经海关许可,将特定减免税货物交由其设立的分公司使用。在海关执法实践中,企业的上述擅自调拨、挪用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行为,通常都会涉嫌违反“特定地区”或者“特定企业”这两个原则,进而被海关认定为构成将特定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加以处罚。
例如,某中外合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了一批免税设备,该批设备处于海关监管期限内。随后该企业申请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并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并随之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但在后来的海关稽查中,认定该企业减少投资总额的行为导致其之前免税进口的设备价值超出了现有的投资总额,超出部分不符合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有关要求,从而要求企业针对超出部分,按照审批部门批复其减少投资总额的日期确定折旧年限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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