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在寄送过程中丢失可能有数种情况:
(1)在出口商控制下丢失;
(2)出口商将单据送交开证行后,在开证行丢失;
(3)开证行交单据交由快递公司后丢失;
(4)快递公司送达议付行后丢失;
(5)议付行送交收货人后丢失。
在(1)和(5)两种情况下,应分别由出口商和进口商自负其责;
在(2)和(4)两种情况下,则应由开证行或议付行负责;
问题是丢失往往发生于第(3)种情况,依现行有效的邮政法规,邮政部门仅承担十分有限的责任。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在CIF、CFR 和 FOB条件下,卖方均必须自负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运输单据。据此推论,单据丢失的风险一般应由卖方承担。 承运人为确保自身的权益要求收货人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担保提货;且要求由银行提供担保。若考虑到资金滞压,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决:
(3) 一般而言,单据丢失不应影响压港,因为收货人有义务收货并不能据此拒绝卸货;承运人同样不能以收货人无正本提单为由拒绝卸货,尽管其有权拒绝放行货物。
(4) 邮政快递公司应负何种责任,目前的法规赋予其几近免责的待遇;是否可以通过投保邮政快递风险保险来转嫁损失,目前保险公司似乎倘未开展此项保险。
(5) 银行出具保函只要保函措辞具体全面,一般不会有风险。涉及大额保函,最好请法律顾问把关,因为实践中确实有不少银行保函无效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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