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 首页 > 最新资讯 > 航运资讯 > 正文

【航运资讯】港航管理局正在消失

投稿人:  浏览: 2,715 次
5年前 (2019-04-20) 沙发
原地方港航管理局由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为公益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将更重视服务,更贴近企业。

【航运资讯】港航管理局正在消失

 

日前,浙江省港航管理中心正式挂牌成立,同时成立的还有浙江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这两个中心的成立,也标志着浙江省级交通机构改革已基本到位。

 

浙江交通运输厅厅长陈利幸表示:“这次机构改革后,原浙江省港航管理局的部分职能和工作回归省级厅机关,中心仍然承担着大量全局性、专业性、基础性工作。

 

他进一步介绍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浙江省港航管理中心将以大小洋山开发等重大项目为突破,在打造世界级强港、推进内河水运高质量发展等方面主动作为,服务自贸试验区、江海联运服务中心、油气中心等重大平台建设。

 

事实上,这只是全国港航管理系统改革的一个最新案例。在全国范围内,各领域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正在全面展开。

 

那么,此次改革的目的是什么?涉及港航运输领域会有何变化?又将给港航企业带来哪些影响?

 

早在2016年3月27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19号),要求在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

【航运资讯】港航管理局正在消失

【航运资讯】港航管理局正在消失

【航运资讯】港航管理局正在消失

 

此次改革,主要针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解决政事不分、效能不高等问题。核心原则是将政事分离,逐步实现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强化公益服务。

 

在执行步骤方面,将先行推进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改革。

 

同时,由于交通运输等行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数量大、层级多,将结合行业体制改革系统,重点推进。

 

目标是通过改革,基本做到行政职能由行政机构承担,执法职能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市场经营业务由企业承担。

 

以此次改革的试点省份江苏省为例,其已于2018年9月25日成立了江苏交通运输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同期还成立了江苏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江苏交通运输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据了解,江苏交通运输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由原江苏交通运输港口局(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调度中心)、江苏交通运输厅航道局整合组建,承担港航公益服务和事业发展职能。而原江苏交通运输港口局的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职能,划入江苏交通运输厅相应内设机构。

 

江苏交通运输厅的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基本完成后,下一步,江苏省内市、县层面的改革会渐次展开,着力提升服务水平。

 

同样于2018年实施改革的还有辽宁省。

 

2018年7月27日,新组建的辽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和辽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同时挂牌成立。

 

其中,辽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由辽宁交通运输厅所属辽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辽宁省地方铁路管理局、辽宁交通运输厅通信信息总站、辽宁交通运输厅预算编审中心、辽宁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中心、辽宁省交通建设前期工作办公室整合组建。

 

辽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主任裴松介绍说,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辽宁省有关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辽宁港口航道、水路运输、地方铁路、智能交通、工程造价行业政策标准的拟订和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参与协调国家、辽宁省水路重点战备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工作,为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以及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交通运输领域已进行改革的省份,包括海南省、福建省、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云南省、吉林省、安徽省、江苏省等,辽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浙江省港航管理中心、山东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江苏交通运输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新机构已陆续成立。

 

可以看到,此次改革最直观的改变,就是取消了原省级港航管理局。

 

据熟悉此次改革的业内人士介绍,改革的核心变化是,原地方港航管理局由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为公益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没有了行政管理(主要是行政许可审批等)和行政执法职能。不过,由于改革还在推进当中,各地区也不尽相同,还需要一个过程。

 

对广大港航企业而言,短期内,随着相关机构职能的调整,以及国家进一步简政放权、部分事项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一些业务将更换办理机构和部门,长期看,此次改革强化了事业单位的服务职能,新成立的机构多以“服务中心”“发展中心”命名,就是更重视服务,更贴近企业的一大体现,对企业无疑是件好事。

来源:互联网
本文由物流报平台用户攥写或转载并发布,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物流报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原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快递立场。转载需注明来源及作者姓名。如内容(包含图片、视频、音频、文字)侵犯到您的权益,请来邮告知,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本平台核实后立即删除。E-mail:zhoulh@56tim.com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