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9日下午,太仓海事局第一海巡执法大队接到协鑫电厂码头报告,在码头前沿发现油污,疑似船舶溢油事故,海事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当时附近只有三艘船,但没有一艘船主动承认船舶溢油。随即抽取三艘船上的油样,和长江中提取的污油油样进行比对。
多方证据表明,菲律宾籍船舶“西部德班”轮疑点最大。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轮连接左舷出海口的管路中有油,经过拆检,表明止回阀由于异物卡阻不能有效关闭。
止回阀是指依靠介质本身流动而自动开闭阀瓣,用来防止介质倒流的阀门。
经调查该轮止回阀中有一根细绳,导致止回阀失效,在“西部德班”轮向“兴中油168”排放油污水的过程中,油污水也从左舷出海口中漏了出来。
经过海事的调查,这件案子终于水落石出了。可是为什么要罚款20万呢?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规定,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废油、残油,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反思
一般我们将船舶污染事故分为水上交通事故所致污染事故和操作性污染事故,本案即属于操作性污染事故,操作性污染事故发生的频次与船员的素质、环保意识有很大关联。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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