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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假人安检”威胁快递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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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 (2020-07-26) 沙发

针对近日网络传播的河南省鹿邑县一快递公司使用假人充当安检员一事,周口市邮政管理局22日发布情况通报称,已对涉事快递服务公司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将加强对快递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

随着网络经济和快递业的迅猛发展,通过寄递渠道传递的物品种类和数量明显增多,新生类物品层出不穷,其中不乏一些假冒伪劣商品甚至是违禁品,都借由网购、快递渠道躲过监管,潜滋暗长,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一些不法分子更是瞄准快递庞大的运输网络,利用以往物流寄递环节中的漏洞,将快递作为运送毒品的简便通道,实施邮包贩毒犯罪活动。“使用假人安检”显然为快递危险品、违禁品打开了方便之门,留下了不小的安全隐患。

快递暂行条例》明文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相关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换言之,安排合格的安检员进行安检是法律刚性规定,该网点无视法律规定,违规操作,欺上瞒下,威胁了快递安全,受到处罚合理合法。

问题是,此事经由该一级网点下属的9名基层网点负责人联合举报而曝光,若非“内部人”经营矛盾而揭发,“假安检员”还要工作到何时?在长达数月的“假安检”过程中,安检规章抛诸脑后,为何没有监管部门巡查发现并制止?由此可见,“假安检员”暴露出该地区快递工作的监管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明确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2016年广州市某物流公司的“快递小哥”严格落实物流寄递行业管理规定,迫使企图寄递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慌忙丢下货物借故逃离。警方查获冰毒300公斤。该名快递员因此受到巨额奖励。2017年9月,江苏宿迁沭阳县城区一家快递公司因涉嫌未落实安全查验制度,沭阳警方开出的首例“反恐罚单”—— 该快递公司因违反了《反恐怖主义法》,受到15万元的严厉经济处罚。同时对公司主管人员和网点负责人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一奖一罚,奖惩分明,有理有据,佐证了依法查验快递物品的必要性。

目前周口市邮政管理局依据《邮政法》《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向快递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希望相关单位及个人严格落实法规,严厉处罚违规人员,以此为戒,杜绝“假安检员”再次“上岗”。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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