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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即将结束,关于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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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 (2019-12-20) 沙发

前言——

2019年即将结束,现在是需要梳理一下2019全年出口业务的时候了,能不能早一点拿到退税款,有没有遗漏退税相关单证或信息,接下来的2020年 1、2、3 月份需要重视以下工作: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出口的货物劳务,应于2020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截止期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财务作销售收入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应于 2020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截止期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出口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2020年5月增值税申报截止期前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如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但在2020年5月增值税申报截止期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如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被税务机关在2020年5月增值税申报截止期之后核准不通过,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应在核准不通过的次月申报免税。

三、延期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应于2020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截止期前申请。

四、不能收汇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需要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应于2020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截止期前申报。

五、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六条规定的,需要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应于2020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截止期前申报。

六、委托出口证明

出口企业于2019年1月1日至 2019年 12 月 31 日委托出口的货物(仅指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应于2020年3月15日前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七、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于2019年1月1日至 2019年 12 月 31 日受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20年4 月15日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八、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出口企业于2019年 1 月 1 日至 2019年 12 月 31 日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20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九、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出口企业2019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应于2020年4月20日前申报办理。

十、出口征税申报

出口企业2019年度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征税政策的,应于2020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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