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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联方交易项下CBP如何适用首次销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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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 (2019-09-12) 沙发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经《1979年贸易协议法》修订后的版本)第402节,出口到美国的货物在进行海关估价时,主要估价方法是“成交价格法”。成交价格是指货物销售供出口到美国时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加上下列5种费用:

  • 买方产生的包装费用
  • 买方产生的任何销售佣金
  • 任何酌情分摊的协助价格
  • 作为销售条件,买方被要求直接或间接支付任何特许权使用费或许可费
  • 任何后续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的收益,这些收益直接或间接地归于卖方

国际贸易中,中间商时常扮演经销商或分销商的角色。在涉及中间商的多方交易中,至少涉及两笔及以上的交易。以两笔交易为例,A关境内制造商向B关境内中间商出售货物视为“首次销售”,B关境内中间商向美国境内进口商出售货物视为“二次销售”。一般而言,首次销售价格低于二次销售价格

 

非关联方交易项下CBP如何适用首次销售规则

在涉及中间商的多方交易中,符合条件的货物在出口到美国进行海关估价时,可以适用“首次销售”规则申请将首次销售价格作为审定成交价格的依据,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负。笔者通过解析与点评下列案例帮助读者理解该规则。

案例

美国进口商向香港中间商订购一批服装后,香港中间商与中国内地制造商签订了服装生产合同。服装生产合同条款与订单条款在款式、数量、目的地等方面是一致的。中国内地制造商完成生产后,在向香港中间商交付货物时出具了发票。合同和发票显示成交方式是“FOB港口”,所有证明文件都未表明具体港口名称。

香港中间商收到货物后,向美国进口商出口该批货物。成交方式是“DDP工业市,加利福尼亚州”。运输单据显示,发货人是香港中间商,收货人是第三方仓储服务供应商。

所有付款方式是电汇,银行汇出汇款申请书的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上述交易各方不具有关联性。香港中间商声明,除为产品贴标签外,不参与中国内地制造商生产服装的过程,包括提供任何材料、辅料或其他协助。此外,香港中间商还要求中国内地制造商遵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关于制造商注册的所有要求以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易燃织物法》等美方的法律法规。

问题是:中国内地制造商与香港中间商之间的“首次销售”价格是否可作为审定货物出口到美国时的成交价格的适当依据?

解析

适用“首次销售”价格作为审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的适当依据须符合三个条件:

1.真实善意的交易(Bona Fide Sales)

一般而言,CBP(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将考量以下因素以判断交易是否是真实善意的:

  • 对价是否支付
  • 所有权和风险是否转移
  • 买卖双方其他合同或法律义务是否履行
  • 其他

    (其他因素包括潜在买方是否向卖方提供或可以提供指示;潜在买方是否可以按照其意向价格自由销售进口货物;潜在买方无需与卖方协商即选择或可以选择自己的客户;潜在买方可以订购进口货物并自行仓储,而不是由卖方直接交付给某个美国最终收货人等)

在涉及中间商的交易中,至少会发生两笔及以上的交易,整个交易结构都必须是真实发生的和善意的。

本案争议点在于中国内地制造商向香港中间商交付货物时,所有权和风险是否转移。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香港中间商和中国内地制造商之间的合同是FOB装运合同,即中国内地制造商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后,所有权和风险转移至香港中间商。但是,所有的证明文件均未指定特定港口的名称使CBP产生了质疑。尽管存在若干因素可能表明交易方之间是否发生了真实善意的交易,但没有具有决定性的单一因素。确定交易方之间真实善意的交易关系时,CBP将综合评估和个案审查。在本案中,CBP提请交易方注意,合同或发票的装运条款应当指明具体港口名称,如果订立合同或准备发票时交易方不确定在哪个港口装运,至少可以指定为“FOB中国(内地)出口港”。因为汇出汇款申请书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CBP相信该笔交易是真实善意的。

2.货物明确出口到美国(Clearly Destined for Export to the United States)

货物明确出口到美国是指,有证据表明,中间商购买或与制造商订立合同购买时,该货物明确出口到美国,即货物的唯一可能的目的地是美国。CBP也是基于综合评估和个案审查的原则判定这一点。如果货物不是直接运输至美国,CBP可能会质疑这一点是否成立。在本案中,基于合同、发票、海运单、装箱单和产品说明等书面文件以及标签合规与制造商合规,CBP裁定“货物明确出口到美国”成立。

3. 独立交易(Arm’s Length Transactions)

一般而言,为了确保成交价格是独立交易项下的价格,交易各方必须在公允的前提下交易,不受任何非市场因素的影响。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交易各方是非关联方,无特殊关系,可以推定“独立交易”成立。在本案中,交易各方不具有关联性,香港中间商不参与货物的生产环节,美国进口商也不参与同中国内地制造商的任何协商。

综上所述,CBP裁定中国内地制造商与香港中间商之间的“首次销售”价格可作为审定货物出口到美国时的成交价格的适当依据。

点评

非关联方交易项下,尽管CBP适用“首次销售”价格作为审定成交价格的适当依据时,存在一定的成文标准,但是CBP更强调综合考量和个案审查。在评估适用“首次销售”价格的条件时,CBP注重证据审查,要求美国进口商提供交易各方的角色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还原整个多方交易结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报关单、订单、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运输单据、产品说明、往来信函等。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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