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橄榄石”号登记船东为GSH2公司,韩进公司系该船光船承租人。上风公司于2011年8月日与NHL-D有限公司就“皇家橄榄石”号订立航次租船合同。2011年10月12日、21日,上风公司作为卖方与买方KCTEX公司订立两份甲基乙基酮销售合同,合同数量分别为750公吨和680公吨。上风公司于2011年9月委托宁波港SGS对两岸罐存储的货物进行取样检测。9月22日,涉案667公吨甲基乙基酮在宁波港被装上“皇家橄榄石”号,上海外轮代理浦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代浦东公司)代表该船船长在上海签发了该批货物的6份凭指示油轮提单。提单记载上风公司为托运人,装港为宁波港,卸货港为印度坎德拉港,各份提单均记载租约的所有条款和除外条款都包含在提单中,租约格式为ASBATANKVOY。
2012年10月25日,上风公司以运输途中发生货损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韩进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112065.79美元及利息。
贰|法院裁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检测结果,装运港装货前所提取的样品本身巳不符合标准,而卸货港的货损则进一步加大。对于加重部分的货损,仍属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韩进公司虽提出加重部分系受损货物的自然属性导致,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根据本案证据,SGS虽然出具了干舱证书,但写明仅凭目测检查船舱干净没有残余物,并且明确由于货舱内壁有涂料层,不对涂层是否会保护或损害货物作出评价,此检查报告的签发不当然免除船东的责任。韩进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为承运人在船舶适货、妥善管货方面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同时,亦无证据表明,上风公司作为货主,曾对特殊货物的运输和保管条件向承运人作出特别说明,双方对损失的发生均存在一定的过错,但韩进公司的过错相对较大。
二审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法院委托杭州一评估事务所就案涉货物指标增加部分的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在宁波镇海港的检测结果相对于正常合格产品损失为655270元,在印度坎德拉港的检测结果相对于正常合格产品损失为1310560元。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举证情况,参考评估报告,确定韩进公司对案涉货损应当负担的赔偿数额为458703元。因此,判决撤销宁波海事法院(2012)甬海法商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判令韩进公司赔偿上风公司货物损失458703元。
1两种合同关系并存时,航次租船合同的优先适用有其限制条件
2承运人的识别是审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重要基础种
3合理分配对货物损失的举证责任是确保纠纷得到公正处理的关键
来源:互联网
本文由物流报平台用户攥写或转载并发布,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物流报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原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物流报立场。转载需注明来源及作者姓名。如内容(包含图片、视频、音频、文字)侵犯到您的权益,请来邮告知,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本平台核实后立即删除。E-mail:zhoulh@56ti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