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 首页 > 最新资讯 > 航运资讯 > 正文

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

投稿人:  浏览: 2,344 次
4年前 (2020-02-13) 沙发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为保障疫情期间进出境货物的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防止疫情传播,在此期间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可以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具体公告如下:公告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

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简称疫情期间)进出境货物的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防止疫情传播,现就疫情期间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以下方式,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一)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二)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二、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章)。三、海关对相关货物完成查验后,由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0年2月11

来源: 互联网
本文由物流报(www.56tim.com)平台用户攥写或转载并发布,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物流报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原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物流报立场。转载需注明来源及作者姓名。如内容(包含图片、视频、音频、文字)侵犯到您的权益,请来邮告知,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本平台核实后立即删除。E-mail:zhoulh@56tim.com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